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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

[日期:2007-05-10] 来源:建设网  作者:城建档案 [字体: ]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,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(以下简称城建档案)在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中的作用,(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档案法》、《城市规划法》、《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》和国家档案局、建设部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(建制镇)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、图纸、图表、数据、声像、模型等各种载体,是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。

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,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,及时研究解决城建档案工作中的问题。

第四条 城建档案应按照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的原则,建立以城建档案馆(室)为中心,以产生城建档案的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,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、准确、系统、安全和有效利用。

第五条 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由建委统一管理,业务上接受省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。各地城建档案工作由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,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。

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

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属于城建档案:

1、城市规划、建设的基础资料(包括城市历史沿革、面貌、经济、人口、环境、交通、文教、体育、卫生、资源、水文、气象、地名、地震、商业服务等方面的材料);

2、城市勘察、测绘档案(包括地形、地貌、控制点、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矿藏等成图、成果);

3、城市规划档案(包括历次绘制的规划现状图、经审查批准的区域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乡镇规划、详细规划、专业规划、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科研成果);

4、城市建设管理档案(包括城市综合开发管理、城市房地产管理、城市工业、民用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法令、规定、办法);

5、城市市政工程档案(包括道路、桥梁、排水、路灯、涵洞、隧道工程等);

6、城市公用设施档案(包括给水。供电、电信、广播、电视、供气、供热、环境卫生等);

7、城市交通运输设施档案(包括铁路、公路、水运、空运、公共交通等);

8、城市工业、民用建筑工程档案;

9、风景名胜、城市园林绿化档案;

10、城市防洪工程档案

11、城市人防和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军事工程档案;

12、抗震防灾工程档案;

13、城市环境保护档案;

14、城市建设科学研究和标准、规范方面的档案;

15、城镇建设和用地档案。

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

第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单位,负责收集、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,并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馆范围的规定、向城建档案馆(室)移交档案。

第八条 各建设、设计、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做好一切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技术文件材料的收集、整理工作。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,并在工程交工时移交给建设单位。建设单位必须于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(室)报送一套城建档案。

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成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,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馆(室)报送一套工程竣工档案。凡原有档案不完整、不准确的,有关单位必须按城市统一的坐标和高程进行补测、补绘、补报。

第十条 建筑物、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使用时、其工程竣工档案必须随同移交。撤销单位的城建档案向城建档案馆(室)移交,停建、缓建工程档案由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集中保管。

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竣工档案完整、准确地按时移交建设单位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,向城建档案馆(室)交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。待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并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馆(室)后,将原保证金如数退还给建设单位。没有交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,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

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,在组织竣工验收时,必须有城建档案馆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。凡竣工档案验收不符合要求的,有关部门不得核验工程质量等级,不得批准该工程验收合格。

第十三条 向城建档案馆(室)移交或报送的城建档案.必须完整、准确、系统、图样清晰,字迹工整,图实相符划定密级和保管期限,案卷整理符合规范要求,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领导审核签字。

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,必须将城建档案纳人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。各市、县(镇)要建立城建档案馆(室),负责统一管理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。

第十五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(室)要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、整理、鉴定、保管、统计、利用制度;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、分类、编目、编制检索工具,积极开展利用工作;要定期检查城建档案的保管情况,对破损褪变的档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;按规定开展鉴定工作,经批准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。

第十六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(室)要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币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科研服务。

第十七条 探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,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,防止保密档案的散失和泄密。

第十八条 保管城建档案应有专门的库房,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、湿度,并有防盗、防火、防光、防虫、防尘、防潮、防污染等安全措施。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时,应严格按《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》的要求设计、施工。

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要逐步采用新技术、新设备、实现管理的科学化、标准化、现代化。

第四章城建档案馆

第二十条 设市城市应建立城建档案馆;城建档案馆要有专用库房,要参照《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编制准备》和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,确定城建档案馆(室)的编制,并选派热爱城建档案事业,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同志,从事城建档案工作,城建档案管理人员中,要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。

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,归口各级建委直接领导,对内是建委的一个处(科、室)。城建档案馆代表同级政府管理城建档案和资料,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中心。

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的日常经费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。城建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和设备购置资金应纳人各级财政预算,财政安排资金有困难的城市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。

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

l、接收和保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和资料;

2、对接收进馆的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,积极开展利用工作,为城市各项工作服务;

3、根据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,开展编研工作;

4、对城市建设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、检查,并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;

5、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,做好有关城建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统计、利用工作,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、咨询、交流、服务的中心。

第五章奖励与处罚

第二十四条 在城建档案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,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;

1、在城建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;

2、提供利用城建档案,为城市建设、科学研究做出较大贡献的;

3、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献给国家的;

4、在非常情况下抢救城建档案有功的;

 5、与违反档案法律、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。
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行政处分,造成损失的,责令赔偿损失;构成犯罪的;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1、不编制竣工档案或提供不准确、不完整的档案,给建设造成损失的;

2、在城建活动中产生的应当归档的文件、资料,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、或据为已有的;

3、违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第二十四条有关款项的。

第六章附则

  第二十六条 各市、县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,经政府批准后实施。

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,各市、县已颁发的规定或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建委、省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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